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减去已垫付的67,844元,还应赔偿52,156元”、“四、***垫付的124,375.7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

二、撤销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21,602.84元”、“三、第一、第二项共计173,758.84元,扣减***垫付的124,375.7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还应向***、***、***、***支付49,383.1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45,923.41元;

四、交强险再赔付款项52,156元加上商业三者险赔付款项145,923.41元合计为198,079.41元,扣减被上诉人***垫付的124,375.73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还应向上诉人***、***、***、***支付73,703.68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一审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1,317.5元,由***承担38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承担540元,***、***、***、***承担38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35元,由上诉人***、***、***、***承担800元,被上诉人***承担635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承担1,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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