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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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瑞丽供电局 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盈益商号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2019)云31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瑞丽供电局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款79,035.20元; 三、上诉人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盈益商号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款79,035.20元; 四、上诉人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德宏分局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款79,035.20元; 五、驳回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瑞丽供电局、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盈益商号、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德宏分局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37元,由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瑞丽供电局负担525元,由上诉人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盈益商号负担525元,由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德宏分局负担5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3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37元,由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瑞丽供电局负担525元,由上诉人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盈益商号负担525元,由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德宏分局负担5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36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