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
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复印费及财产损失等共计34,51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及因鉴定产生的检查费、交通费等共计17,729.7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79元,由原告***负担295.22元、被告***负担462.5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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