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岗市汇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鹤岗市汇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63万6千元(从2015年4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月利率2%),合计123万6千元。之后未还本金按月利息2%计息,至还清欠款时止; 二、被告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担保财产(位于鹤岗市工农区户,建筑面积121.11平方米,房屋他项权利证工农区字第TXXXXX号)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欠款在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4.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