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群星支行
赣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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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博纳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群星支行银行承兑垫款2099794.85元及逾期利息(以2972393.03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以2972275.33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以2099794.8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18%计算);

二、由被告赣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82元,由被告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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