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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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泛瑞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泛瑞物流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 上海高海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泛瑞物流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中高路XXX号中20亩场地、一、二层约700平方米办公楼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泛瑞物流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中高路XXX号中仓库、外雨蓬、装卸平台及生活辅助配套房的租赁合同关系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泛瑞物流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租赁费用941,938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泛瑞物流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租赁费用941,938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四、被告(反诉原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泛瑞物流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反诉被告上海泛瑞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租赁费1万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泛瑞物流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71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诉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122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泛瑞物流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反诉被告上海泛瑞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