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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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城企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银城佘山白银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坤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银城佘山白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上海银城佘山白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4月18日的利息163,850元、逾期利息13,050元、复利823.13元,并支付原告以借款本息之和10,163,85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上海银城企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400万元的范围内【该最高额为本案及(2019)沪0109民初XXXXX号、(2019)沪0109民初XXXXX号、(2019)沪0109民初XXXXX号、(2019)沪0109民初XXXXX号合计的最高担保额】对被告上海银城佘山白银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66.34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