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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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8,0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利息205.14元(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12月20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三、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元,由原告***负担246元,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83元,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