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的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2933.33元、执行费500元共计63433.33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30
发布日期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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