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爱辉支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 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 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001.4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爱辉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00.1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259.1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复印费、交通费23,80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爱辉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复印费、交通费2,380.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14元,原告***负担15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495.1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爱辉支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