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XXX)一辆中,价值5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对担保人尹惠平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XXX)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