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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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桂1224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24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其借款本金1.5万元,返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8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6元。2021年6月15日,被执行人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万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6元,余下的借款本金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及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债务后,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20)桂1224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获得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26元已缴纳,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桂1224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