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周希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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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1026执364号 周某某、赵某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支付劳务费13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人员多次催促下,被执行人赵某某交纳了案件款1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费9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6执36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4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