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周希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1026执364号

周某某、赵某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支付劳务费13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人员多次催促下,被执行人赵某某交纳了案件款1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费9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6执36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4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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