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00元; 二、被告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