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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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掘机租金2万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是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按2021年3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