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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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始至2016年2月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7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元,保全费1407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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