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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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495元及逾期利息(以1549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该款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该款返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164元,由被告***负担2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