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己所有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在中国邮政银行信贷资金200000元与***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并支付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的费用。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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