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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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误工费6997.2元、护理费4043.2元、交通费48元、残疾赔偿金6530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607.8元,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0.83元、残疾赔偿金136343元,合计149843.8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鉴定及鉴定检查费1019.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6元,由原告***负担316元,被告***负担529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