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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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888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8年3月1日起以本金188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