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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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602执恢334号 关于郝丽与付志强、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郝丽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人郝丽于2021年5月26日向我院递交了结案证明,执行费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07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