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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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 保定酷奇贝微箱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借款本息1335028.33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13日起以邮政银行资产保全系统贷款借据信息为准); 二、被告***、被告保定酷奇贝微箱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7.63元(已减半),由被告***、***、保定酷奇贝微箱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