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新伟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乌鲁木齐新伟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55382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新伟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利息225162.3元(2018年5月11日-2019年12月30日)。

上述款项共计2480544.3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额2796673元,核定给付金额2480544.3元,占争议标的额的88.7%。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86.69元(原告已预交15082.69元),由原告负担1648.3元,由被告负担12938.39元,退还原告496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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