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05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利息11117.36元(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

如果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120750元,核定给付标的116117.36元,占争议标的的96.16%。案件受理费271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2755元,由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16%即2649.21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84%即10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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