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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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7-0623102《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合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二、被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12885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98.68元,由被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