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广易家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睿焰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艺盛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元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睿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42,9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942,9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中广易家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中被告上海睿焰贸易有限公司所负之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条中被告上海睿焰贸易有限公司所负之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苏州艺盛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中被告上海睿焰贸易有限公司所负之款中的6,5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上海元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条中被告上海睿焰贸易有限公司所负之款中的6,5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上海睿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0.03%计算);

七、被告中广易家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六条中被告上海睿焰贸易有限公司所负之款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原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331元,由原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61元,被告上海睿焰贸易有限公司、中广易家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艺盛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元一投资中心负担57,300元,被告上海睿焰贸易有限公司、中广易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870元,被告上海睿焰贸易有限公司、中广易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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