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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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各项损失112443.4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用豫S×××××号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限额赔偿107200元,用豫S×××××号小型轿车投保商业三者险限额赔偿3146.06元【(112443.44-107200)元×60%】。 上述限本判决法律生效10日内付清。上述款项支付给***,打入如下账户,开户行:河南农村商业银行淮滨支行,账户名:***,卡号:62×××26。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65元,由被告***负担76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