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本金76148.98元,利息8557.5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829.69元,其他手续费6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43.92元,合计98740.16元。自2021年2月26日起按约定计付罚息、复利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4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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