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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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租金224.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24.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76元,由***负担2681元,由***负担24,0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负担3450元,由***负担10,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