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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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 漯河市翔芳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市翔芳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622400元,逾期违约金5040元及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二、被告***、***对被告漯河市翔芳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漯河市翔芳纸业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有权以已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编号xxxx,抵押物为:厂牌置恩机械、规格型号ZE-FJ-DQ-200、机号xxxx的复卷机1台)的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2元、诉讼保全费3642元,合计8664元,由原告翔芳纸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