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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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工程款446972.3元及利息(利息以446972.3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21元,减半收取为4310.5元,由***负担3948元,由***负担362.5元;***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67元,由***负担;***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21元,由***负担7896元,由***负担7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