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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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114执1326-4号 齐琳: 你与沈阳鼎新盛物业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4民初9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鼎新盛物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2421.00元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执行员:胡涛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健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