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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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阜新市正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9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车辆维修费用110000元、拖车费1500元、评估费7774.00元,共计119274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2706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负担268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4元;二审案件受理2706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负担268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