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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