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郴州市南星工矿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第三人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郴州市南星工矿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6571619元、支付鉴定测量费38000元,合计6609619元;

二、驳回原告郴州市南星工矿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第三人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611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6197元,由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第三人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负担62349元,原告郴州市南星工矿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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