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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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向其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3706.8元及办证费用1000元,共计4706.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706.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返清之日止); 二、被告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多收取的房款5760元(1.8㎡×3200元/平方米=57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76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返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