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远县舜彩印刷有限公司 永州市友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永州市友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远县舜彩印刷有限公司货款363673.73元及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5元,由被告永州市友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