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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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梧州市蝶山区中豪木业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梧州市蝶山区中豪木业制品厂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4934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493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9元,由被告***、梧州市蝶山区中豪木业制品厂共同负担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