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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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1039.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2月16日,利息(含罚息)27535.13元、复利4973.42元;后续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按固定年利率27.54%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后续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5.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