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伊春支公司
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7286.85元、误工费11249.95元、伤残赔偿金59666.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0元、交通费500.00元,合计103703.1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伊春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6503.7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1.00元,减半收取2260.50元,鉴定费6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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