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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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020019.95元,截至2020年12月30日的利息56692.41元、罚息(含复利)2909.52元,以及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9723元。 三、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提供的坐落于苏州市xxxxxxxxxx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97元、保全费1072元,合计864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