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川1129民初15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保国,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牟泽明,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初,原告接受被告的口头雇佣,在被告承包的位于永××镇××组的林区公路从事修建涵洞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按月结算支付。达成一致后,原告即到被告指定的工地上按照被告的要求劳动。截止于2016年9月,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1400元。2018年2月15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在修盖板涵人工工资11400元,此款在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劳务费114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43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伟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舒巍

裁判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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