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沐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川1129民初15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保国,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牟泽明,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初,原告接受被告的口头雇佣,在被告承包的位于永××镇××组的林区公路从事修建涵洞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按月结算支付。达成一致后,原告即到被告指定的工地上按照被告的要求劳动。截止于2016年9月,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1400元。2018年2月15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在修盖板涵人工工资11400元,此款在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劳务费114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43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伟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舒巍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