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内0782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牙克石市规划院职工,住***。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回族,牙克石市炜烨热力公司职工,住***。

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殿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福强,公司副经理。

***、***与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蔬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782民初31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等因东方蔬菜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8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出租房屋租金10万元(承租方:牙克石市美廉美超市,承租期间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并给付申请人。

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位于牙克石市新工办事处蔬菜公司1号楼综合楼半地下厢房5号房产,拍卖价款1686400元,支付本案1237068元。包括:借款本金78万元、利息36176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40036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24800元、拍卖辅助费5686元,案件受理费6980元,执行费12800元。

本院依法拍卖的房产被买受人马丽娜竞得,并于2021年3月25日交付买受人马丽娜,该房产的所有权自2021年3月25日归买受人马丽娜所有。法院2020年9月16日执行的被执行人的租金10万元包括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租金18630元,该部分租金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应归买受人马丽娜所有。因这部分租金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折抵了被执行人的欠款,所以从被执行人房屋拍卖款中扣除18630元给付房屋竞买人马丽娜。

拍卖款1686400元,支付本案案款1237068元、返还竞买人租金18630元,剩余拍卖款430702元支付本院(2020)内0782执646号马超申请执行东方蔬菜公司案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0)内0782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0)内0782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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