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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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70000元及截止2019年8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息169493.58元,以及自2019年8月1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涉案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支付建瓯农商行律师费2500元。 三、若逾期未还,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建瓯市[房权所有权证:瓯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瓯国用(2011)第020057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及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仍由***、***继续偿还。 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0元,减半收取为461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