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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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857.0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213.09元,之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借款合同》和《贷款利率定价补充协议》约定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