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50元、违约金12102元,并以8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 二、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23元,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