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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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金阳宁江山泉水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金阳宁江山泉水厂支付货款23,000元,并以该款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金阳宁江山泉水厂支付货款25,000元,并以该款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金阳宁江山泉水厂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金阳宁江山泉水厂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五、驳回原告贵阳金阳宁江山泉水厂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各承担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