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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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具体事项以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为准。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做其他处分,出售时须经本院许可。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财产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