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石桥市通亮饲料厂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拾壹万五千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车辆及其他等值财产。

查封期间不得损毁、抵押、变更产权,如变卖或对外转让须经本院允许,并保留价款115000元(拾壹万五千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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