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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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石桥市通亮饲料厂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拾壹万五千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车辆及其他等值财产。 查封期间不得损毁、抵押、变更产权,如变卖或对外转让须经本院允许,并保留价款115000元(拾壹万五千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