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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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6民初1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分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共计25,607.24元,每个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8,535.75元(其中:医疗费10,000.00元、误工费8,400.00元、护理费1,123.24元、交通费84.00元、车辆维修费6000元); 二、变更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6民初1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的医疗费1,45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00元、营养费1500.00元,车辆维修费15,546.00元,合计22,303.80元。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13,382.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6,691.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2,230.3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0.00元,减半收取265.00元,由上诉人***负担159.00元,***负担79.50元,***负担2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上诉人***负担120.00元,***负担60.00元,***负担20.00元。 司法鉴定费2,700.00元,由***负担1,620.00元,***负担810.00元,***负担27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